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县融通化工有限公司 三门峡中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03民初837号 原告:三门峡中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569820230M,住***。 法定代表人:董艳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系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高飞,系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县融通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小寿。 原告三门峡中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县融通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