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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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中心医院 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91,416.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9.00元,由原告***负担2301.00元,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98.00元;鉴定费1526.00元,由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