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国联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帮择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北区万达广场铜锣湾娱乐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帮择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72.7元,并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帮择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89元,减半收取19244.5元,由原告江苏帮择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434.5元,被告新北区万达广场铜锣湾娱乐中心承担81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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