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铁岭市宇龙客运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4,232.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69元,由被告铁岭市宇龙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4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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