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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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丰收种业有限公司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堡信用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221执4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堡信用社,住***。 法定代表人杨林,系主任。 被执行人铁岭县丰收种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铁岭县丰收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县公证处公证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铁岭县丰收种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堡信用社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并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流拍价819726.35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车辆、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