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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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贷款本金156585.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贷款利息、罚息、复利22704.57元及2019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的借款本金156585.7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复利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阜新市太平区263门)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