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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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L×××××号五十铃牌H21型车、车牌号为皖F×××××号梅赛德斯-奔驰牌K31型车、车牌号为皖F×××××号依维柯牌H32型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责令被执行人于上述财产被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处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