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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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宁洁净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蓝狐物流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唐山飞龙水泥厂(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飞龙水泥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洁净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16000元及违约金(以174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4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宁洁净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由原告海宁洁净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567元,由被告唐山飞龙水泥厂(普通合伙)、***、***负担1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