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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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2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该款直接汇付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方泰支行,卡号:XXXXXXXXXXX********); 二、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医疗费23,46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误工费19,783.04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损失费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05元、鉴定费2,850元,合计155,504.5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120,200元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款35,304.50元的80%即28,243.60元,该款直接汇付至原告***上述银行账户;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扣除垫付款364.83元,余款2,635.1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至原告***上述银行账户。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9元,减半收取2,139.50元,由原告***负担515.50元,被告***负担1,624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