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36945.18元; 二、被告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尚欠工程款中的1136945.1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对被告***尚欠工程款中的1685983.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10元,公告费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710元,由原告***承担4850元,被告***、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承担378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