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2,469,534.1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止2020年8月13日的利息147,832.27元、逾期利息15,461.46元,以及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617,366.46元为基数,按照涉案《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三、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XXX弄XXX号501(复式)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27,27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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