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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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律师协会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供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恒之钻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供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10日利息为342,008.1元,2019年5月11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30,000,000元,按月利率5.9812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河南供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10,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供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确认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郑州恒之钻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本案抵押的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1200000股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10元,由河南供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恒之钻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