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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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三河市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991550元借款并支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综合服务费以9915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9915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5%,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68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三河市区、(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三国用(2006)第××号、三国用(2006)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2元,减半收取计7881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