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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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将顺义区XXX全部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五十二万元,被告韩霜霜、***,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居间服务费十二万八千二百元,被告韩霜霜、***,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水费及物业管理费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九元九角,被告韩霜霜、***,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三万五千一百零七元,由原告***负担三万万二千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韩霜霜、***,第三人***共同负担十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一万五千元,由被告***、韩霜霜、***,第三人***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