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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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10344号 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秋玲,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