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2819.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4日起以12819.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对被告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鲁山县张良镇福林庄村311国道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张良镇字0001792-00017796号、0001797-00017799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元,由被告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