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 河南柳江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旗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2111.11元、复利10.45元,并以42111.11元利息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按月利率3.9583‰计算复利至该笔利息还清为止;以本金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5.93745‰支付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59500.01元、复利351.87元,并以159500.01元利息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3.625‰计算复利至该笔利息还清为止;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5.4375‰支付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40000元、两次保全费10000元。 四、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及80000元律师费、3333元保全费范围内对槽式粪料发酵装置及粪料发酵生产线、罐式粪料发酵装置及粪料发酵生产线、一种鸡蛋清洗后的风干与输出装置、一种鸡蛋输送带结构、一种鸡蛋输托辊结构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河南柳江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192750元,由被告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柳江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