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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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卧龙区营销服务部支付原告***、***、***、***、***赔偿款69293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35.11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31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卧龙区营销服务部承担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