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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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止对唐山市丰润区佑维钢铁有限公司院内存放的LNG气化站(含1件电热水浴+热水循环两用复热器、1个储气罐)、4个空温式气化器及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院内存放的青岛现代海麟重工有限公司的叉车一台、随车起重运输车一台、新疆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等生产的天然气供气装置(3.9立方米/19.355T罐式集装箱2个、天然气瓶33个、散热器2个)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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