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按本金25万元,月利率8.7696‰计算;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本金25万元,月利率8.7696‰基础上上浮50%计算。其中,已付利息21,486.52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邢台喀茉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确定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