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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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骏天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迁安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3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计1,526元,由原告***负担30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