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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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 徐州市英宝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3民终6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英宝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鹿丙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 上诉人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英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徐州市英宝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1728.2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7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7000元、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5000元、2021年4月10日前支付2728.2元。该部分货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43元(徐州市英宝食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4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徐州市英宝食品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捺印时即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不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