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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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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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损、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11207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损、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2165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6元,由原告***、***、***、***负担566元,由被告郑振兴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6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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