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10000元(120000元-10000元);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50202.9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7元,由***负担376元,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3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3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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