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正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州市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的物业服务管理费5121.05元、滞纳金588.92元,合计5709.97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5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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