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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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奇世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被告***、哈尔滨奇世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一手贷(字(工(行(平房(支行(2014(年(323(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4,775.99元及利息{该利息包括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6,107.36元,及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借款全部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奇世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77.67元(案件受理费2517.67元、公告费5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17.67元由被告***、哈尔滨奇世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