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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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君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被告沈阳君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租金为3888.52元”为:被告沈阳君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租金为1650.52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7元,由沈阳君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由沈阳君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