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112民初13555号

原告

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5311195X,住***。

负责人:毛利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574.91元(2018年0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辩称

被告房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建筑面积96.28平方米,物业费标准是每平米2.0元。被告不交费的原因是:1、房屋失火,导致我家冰箱食品腐烂,我家墙体开裂,一进门的地方黑,给我造成了惊吓;2、我的自行车在园区内丢失了,我认为物业有一半的责任,物业公司没有给予赔偿。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浑南新区

房屋

面积

96.28平方米

收费

标准

物业费2.0元/平方米/月

欠费

时间

2018年02月05日至2020年11月04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否□其他

其他

本院认为

原告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的2020年11月05日之后的物业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6,354.48元(33个月×2.0元/平方米/月×96.28平方米)。

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失火、自行车被盗一事,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裁判主文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02月05日至2020年11月04日期间的物业费6,354.48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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