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112民初13253号

原告

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64362431D,住***。

法定代表人:姜名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原告是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法人,被告一直享受物业服务,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已经累计拖欠物业费7,852元,被告房屋面积为218.1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1.5元每月每平米。被告长期拖欠物业费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维护和修缮,为维护诚实信用的民事秩序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付拖欠物业费的同时,强烈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07元。

被告

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R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财物受损□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无资质□物业公司被罢免

t其他:欠款日起正确,但未到2012年12余31日,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不同意给付违约金,2019年8月因下雨导致墙体渗水到被告家地下室,造成物品受损约1.3万元,找到物业公司,然后物业公司帮助被告把水抽出来了,自从这件事以后,被告才不缴纳物业费的,因为漏水依然存在,所以不缴费。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

房屋

面积

218.1平方米

收费

标准

1.5元/平方米/月

欠费

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t是□否□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t是□否□其他

其他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缴纳物业费并非恶意欠缴,而是与原告之间沟通不畅造成的,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主张的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尚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应支付的物业费金额为7,197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1.5×218.1平方米),本院对其合理部分即物业费金额7,197元,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7,197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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