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铁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辽宁铁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监理费3819.80元;

二、被告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辽宁铁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附加监理费1,023,257.57元;

三、被告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铁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7,077.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27.50元,原告辽宁铁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6,484.50元,被告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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