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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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的不动产〔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0××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00)第02-18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