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具体数额为:按照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25‰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借款本息,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63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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