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巨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具体数额为:按照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25‰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借款本息,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63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酒泉百立建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