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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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市豪莱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 三、被告南昌市豪莱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91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16元;由被告***、南昌市豪莱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在1397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