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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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54085.5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7日,此后应按双方约定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律师代理费13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6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6元,被告***、***负担7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