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2,680.26元,利息294,635.9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此后应按双方约定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律师费30,000元;

二、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抵押林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6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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