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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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2081.39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1843.95元,其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其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胜利华南茶文化博览中心十三号楼13层12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判项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判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