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万州区裕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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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蕙芯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8222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8222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

二、被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对被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重庆蕙芯律师事务所的上述第一项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蕙芯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重庆蕙芯律师事务所负担771元,被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903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7-11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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