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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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0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19.94元(2018年12月11日至本院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并向原告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