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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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上诉人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2843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8436.7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付]给被上诉人广州国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国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542元由上诉人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