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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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85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8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东莞市大莹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庄连财返还意向金(装修费)198249.99元及利息(利息以198249.99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85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东莞市大莹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庄连财返还保证金36699元及利息(利息以36699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85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驳回庄连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东莞市大莹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118元,由庄连财负担6355元,由东莞市大莹服装批发有限公司负担37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6元(庄连财预交7252元、东莞市大莹服装批发有限公司预交4824元),由庄连财负担7252元,由东莞市大莹服装批发有限公司负担48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