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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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野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莞市野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返还款项12000元; 四、***对东莞市野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1300元,由***负担1032元,由野渡公司、***负担268元。二审诉讼费610元,由***负担377元,由野渡公司、***负担2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