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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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 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 鸿福堂(开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7680元。 二、原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退还“粤抗1号”无糖凉茶480瓶。如原告***未如数退还前述产品,尚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瓶16元的价格抵扣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负担426元,由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医院分店及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42元。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负担之数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