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平路支行 中建铝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铝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支付铝模板租赁款520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20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建铝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3元,减半收取计5211.5元,由中建铝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负担708元,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3.5元。保全申请费3831.5元,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