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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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桐梓县鑫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229814.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桐梓县鑫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桐梓县鑫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桐梓县鑫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59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