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东方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东方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代付按揭贷款322000元。

本案受理费613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

裁判日期 2020-4-3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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