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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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东方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东方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代付按揭贷款322000元。 本案受理费613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 |
裁判日期 | 2020-4-3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