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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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5261.83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6%计算); 二、被告***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18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