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4334.29元为基数,2013年4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1.5倍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334334.29元付清之日,按1.5倍的LPR计付;以187622.87元为基数,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1.5倍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187622.87元付清之日,按1.5倍的LPR计付)。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62元,减半收取7956元,由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96元,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6.45元,由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25元,贵州发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01.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