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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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涡阳县胜强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涡阳县胜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支付2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支付64104.8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支付3305.2元; 五、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浙商财险亳州支公司负担7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担37.5元,由涡阳县胜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