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配套锟压机设备采购合同》;

二、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付款2550000元;

三、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1758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78元,减半收取19839元,由原告成都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13元,由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3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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