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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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桂林市中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子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及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9924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99241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桂林市中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负担3807元,被告***、***、桂林市中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76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51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